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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温干化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发布时间:2021-07-18 点击次数:975次

  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2012年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3年4月17日支付2012年4月16日至2013年4月16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70元/手(含税)。

  本期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为2013年4月16日,凡在2013年4月16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根据《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开发行2012年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7、还本付息方式: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9、付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4月17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4月17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个工作日。)

  11、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

  14、上市时间和地点:“12化机债”于2012年5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深圳分(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

  按照《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2012年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7%。每手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7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6.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3.00元。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3年4月1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1、本已与中国结算深圳分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将在派息款到账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的公告为准。

  2、中国结算深圳分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负责代扣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负责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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